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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职追究和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 2013-05-21 04:52:00     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 作者:本站原创    



失职追究和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

  为督促我局工作人员更好的履行岗位职责,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老干部工作,真正做到“让党委放心、让老干部满意”,结合本部门实际,我局特制定公务员失职追究和权利保障制度,具体细则如下:
  第一条 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,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,致使国家、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,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。
 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追责。
(一)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关于老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
策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造成恶劣影响的;
  (二)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有慢作为、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以致贻误工作的;
  (三)在工作中服务态度不好、作风拖拉、推诿扯皮,未按规定执行服务承诺制、限时办结制、首问负责制、AB岗工作制等制度,老干部不满意的;
  (四)无正当理由,拒绝执行或消极怠工,未能按照上级要求完成交办工作任务的;
(五)违反市委、市政府有关治庸问责、优化发展环境
和机关作风建设等规定和制度的。
  (六)违反加强机关作风建设“九条禁止”规定的;
  (七)在工作中出现其他错误或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;
  具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,经查证属实,视其行为性质、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的有关规定,可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、停职检查、调离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、责令辞职、免职等形式,对直接责任者、处室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。涉嫌违纪违法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  第三条 被追责对象的权益保障
  对需要追责的,在局党组作出处理决定前,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。当事人对问责结果有异议的,可以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的有关规定,自下达问责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,向局有关部门提出复核或申诉。有关部门在接到复核或申诉申请后,应当在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,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。
  复核或申诉期间,不停止原问责处理决定的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