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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队伍建设】考勤制度 2013-05-21 04:51:57     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 作者:本站原创    



  一、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,严格执行工作时间,不迟到、不早退,按时上、下班,完成各项工作任务。
  二、坚守工作岗位,工作时间不离岗,不串岗,不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。
  三、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,应履行请假手续,并由各处室提前报办公室备案。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,可以请病假;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,可以请事假;若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请假,假毕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。
  四、请病假需凭医院盖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,并将病情诊断证明交局办公室备查,住院按病假计算;病假在半年以上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劳保手续。
  五、实行事假分级审批制:处级干部请事假一天以内(含一天),由分管局领导批准;两天以上(含两天)由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局长批准。科以下干部职工请事假一天以内(含一天),由处室负责人批准,两天以上(含两天)由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。
  六、职工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5年的,全年事假假期不得超过7天;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,全年事假假期不得超过15天,事假超过规定假期的,应充抵当年的公休假的时间。
  七、坚决杜绝旷工现象,未经准假而不到单位上班,作缺勤论处,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规定期限的,原则上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。
  八、年终由局办公室对本局职工的病、事假进行统计公布,本制度的执行情况,将作为年度评先、考核的重要依据。
  九、各处室要指定专人,认真负责、真实准确及时地做好考勤记录,办公室定期检查。